(2016)豫132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合先诉柴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先,柴占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14号原告:李合先,女,汉族。被告:柴占朝,男,汉族。原告李合先诉被告柴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审查后,发现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合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