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尹发朋与孙文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发朋,孙文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9号原告尹发朋,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谭兴江,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文国,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秀红,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发朋与被告孙文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发朋撤回对被告孙文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发朋负担。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强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