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中民一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刁胡英、万载县同济大药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胡英,万载县同济大药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中民一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刁胡英,男,汉族,1969年8月8日生,江西省万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监护人黄某,女,汉族,1969年4月19日生,江西省万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委托代理人张柱贵,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刁亮平,男,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系刁胡英之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载县同济大药房,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阳乐大道东大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7882040-5。法定代表人郭滢,万载县同济大药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刁胡英为与被上诉人万载县同济大药房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万载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万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龚文阁审判员 周传华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建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