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与灌南县中英文实验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灌南县中英文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4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松,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中英文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胥涛,校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中英文实验学校未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为职工缴纳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社会保险费用为由,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灌南)地税(三)社征字(2014)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灌南)地税(三)社征字(2014)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灌南)地税(三)社征字(2014)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刘胜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