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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97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义,系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马玉林审判员  胡小林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