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97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义,系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马玉林审判员 胡小林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