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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忠远与泗洪县瑶沟乡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忠远,泗洪县瑶沟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忠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瑶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瑶沟乡。法定代表人武涛,该乡乡长。上诉人周忠远与被上诉人泗洪县瑶沟乡人民政府(下称瑶沟乡政府)要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忠远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忠远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忠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群代理审判员  周丽丽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