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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周道海犯强奸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06号罪犯周道海(又名高强),无业。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道海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止。于2013年1月24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道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周道海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8月12日下午14时,被告人周道海自称“高强”,以做妇科检查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吕某到郑州市二七区孙八寨的网络宾馆401房间,编造被害人吕某患有绝症即将死亡,必须发生性关系才能确诊并治疗的事实,与被害人吕某发生两次性关系,当日19时许,被告人周道海以抓药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吕某2000元人民币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268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道海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7月、2015年11月累计表扬7次。2015年1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道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道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苗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