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庆华医院、第三人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庆华医院,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027号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谢双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长芹,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庆华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田洪正街*号。法定代表人付向荣,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书,男,1964年2月19日,汉族,该院副院长,住田洪正街1号。委托代理人冯胜利,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东段11号。法定代表人孙守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英,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黎明,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诉被告西安庆华医院(以下简称庆华医院)及第三人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刘长芹、被告庆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冯胜利、刘建书、第三人特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英、张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航宇公司诉称,2008年4月31日,其作为乙方西安北方庆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承建位于灞桥区田洪正街1#的庆华医院住院部大楼建设工程。工程进度款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总结算价的85%,工程最终结算完成后付至总结算价的95%,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计总价的5%,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保修期满一年付该费用的50%(不计利息),2年后付该费用的40%(不计利息),5年后付该费用的10%(不计利息)。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应从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合同签订后,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检验合格并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第14条第2款“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30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30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将去除保修金以外的尾款全额支付乙方。”的约定,双方于2009年12月在交工验收单签字盖章,完成验收。该工程总价款计10852228.22元,被告截止2009年12月31日已付工程预付款计5388000元,甲方调料1123939.73元,及该工程款价款5%的保修金542611元。被告仍欠其工程款3797677元。2015年6月29日,特能公司作为甲方与北方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西安庆华医院无偿划拨协议》,约定本次西安庆华医院整建制无偿划拨到乙方管理,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医院住院大楼尚未进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后新增的债务全部由西安庆华医院承担。该协议于2015年7月6日经兵器资产字(2015)375号《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文件》,同意特能集团西安庆华医院等四家企业医院资产和人员建制物产划拨给北方置业集团,划拨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其虽与特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笔债务已转让给被告庆华医院,且庆华医院无异议,故庆华医院应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拖欠工程款之行为,已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3797677元、支付违约金1417869元(即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以工程款2712454元为基数,乘以月利率0.0072,即1171780元;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止,以工程款3797677元为基数,乘以月利率0.0072元,即246089元)。被告庆华医院承认其受让特能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债务属实,辩称,原告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至今未经验收,且多处存在水管漏水,导致不能正常用水,多处墙面裂缝,存在质量问题,工程相关资料未交付。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完毕,同意付款,不同意支付利息。第三人特能公司述称,庆华医院住院大楼的建设是我方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实,庆华医院原属我公司分支机构,我方对该住院大楼只是代管代建,具体付款还是由庆华医院直接给付原告,现我方已经将庆华医院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给了北方置业集团,所欠原告的债务都应由庆华医院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31日,西安北方庆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航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庆华医院住院部大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负责施工。施工图纸以内的工程价款为7195700元。质量及验收: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负担。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20%的备料款(其中包含本工程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70%)。工程进度款:发包方收到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审核计价的中间支付申报表后若无异议,按核准的当月完成工程价款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结算的85%,工程最终结算完成后付至总结算价的95%,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定总价的5%,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保修期满1年付该费用的50%(不计利息),2年后付该费用的40%(不计利息)。5年后付该费用的10%(不计利息)。竣工与结算: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照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15日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意见。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30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30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将除去保修金以外的尾数全额支付乙方。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留工程保修金。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供保修书,保修期: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供热供冷为二个采暖供冷期,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为一年,屋面防水为五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报验收记录上签字的报验之日算起。甲方应在二年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除防水保修金外剩余保修金退还乙方,屋面保修期五年的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直至保修期满后,将该保修金退还乙方。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原告于2009年12月向北方公司交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原告将决算报告交付北方公司进行审核。被告庆华医院于2010年3月使用该住院大楼至今。北方公司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2012年12月20日,北方公司委托陕西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决算进行审核。2014年12月26日,陕西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北方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您单位送来的庆华医院住院大楼工程资料,已经我公司审查完毕,该工程在本次审核范围内的送审造价12709904.24元,审定总价10852228.22元;审定结果共计核减净值1857676.02元。请你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复核与2015年1月10日前在本次认定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还我公司。2015年1月8日,原告在施工单位一栏内盖章确认,被告庆华医院在建设单位一栏内盖章确认。被告庆华医院自2008年5月20日至2009年12月3日止,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5388000元。北减去方公司提供材料价值1123939.73元及保修金542611元(工程款10852228.22元的5%)后,尚欠原告工程款为3797677.49元。另查明:2010年12月16日,北方公司更名为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庆华医院原隶属于第三人特能公司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于2011年4月20日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2015年6月29日,第三人特能公司作为划出方(甲方)与北方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作为划入方(乙方)签订西安庆华医院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划转对象:庆华医院,本次庆华医院整建制无偿划转到乙方管理,庆华医院作为乙方的全资所属单位,继续合法存续,发展医疗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独立法人,并理顺党工团组织关系。本次资产划转审计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医院住院大楼尚未进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后新增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庆华医院承担。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经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批准后生效。2015年7月6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下发兵器资产字(2015)379号关于光电集团西安市北方医院等四家企业医院资产无偿划转至置业集团的批复文件,载明:置业集团:你公司《关于西安庆华医院划转的请示》(置业改革字(2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特能集团西安庆华医院的等四家企业医院资产和人员整建制无偿划拨给北方置业集团。划转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单、划转协议、批准文件、委托审核定报告、付款明细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完庆华医院住院部大楼的施工义务,且经被告及第三人验收合格。虽第三人未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已于2010年3月对原告交付的住院部大楼实际使用至今,该时间应视为此工程竣工之日。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工程总造价,经第三人委托的评估机构核准为10852228.22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庆华医院原属于第三人下设的医疗部门,后依法登记为事业法人,第三人对原告所施工的庆华医院住院部大楼属代管代建,原告已收取的工程款部分是由被告庆华医院支付的,截止2009年12月底,被告庆华医院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含材料款)6511939.73元,减去保修金542611元后,尚欠3797677.49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发包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承担相应工程款利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以月利率0.0072的标准计算过高,本院依法酌定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以月利率0.006之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三人与置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被告庆华医院整建制划归置业公司管理,庆华医院住院部大楼所形成的债务由庆华医院承担,被告庆华医院并无异议,故第三人代管代建的庆华医院住院部大楼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所产生的违约金,应由被告庆华医院承担。被告庆华医院辩称原告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庆华医院应当支付原告全额工程款。原告应将合同约定的相关工程资料及图纸向被告庆华医院移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庆华医院支付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97677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庆华医院支付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14900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308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2108元,下余46200元由西安庆华医院承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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