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唐山青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95号罪犯唐山青,又名唐斌,男,1977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一月十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山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二0一二年七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山青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山青不宜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