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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仁芬、唐水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仁芬,唐水泉,梁仁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1011民督1号申请人朱仁芬,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唐水泉,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梁仁珍,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朱仁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朱仁芬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唐水泉、梁仁珍欠款的相关证据,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唐水泉、梁仁珍欠款的事实。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唐水泉、梁仁珍给付劳务工资欠款3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水泉、梁仁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仁芬劳务工资欠款39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禹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