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辛德武与被告川江小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德武,商南县城关镇二道河川江小调主题火锅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74号原告辛德武,男,汉族,陕西省商州区人。被告商南县城关镇二道河川江小调主题火锅店(以下简称“川江小调”),地址:商南县城关镇二道河村(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0578771-3。代表人陈朋涛,系川江小调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德武与被告川江小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德武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德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辛德武承担。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