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5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飞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730号原告:李飞。委托代理人:刘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田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新辉,该公司理赔中心副主任。被告: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鲁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彩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怀彬。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飞以与原车主张礼斌另一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