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小根与李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根,李跃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沾商初字第548号原告李小根,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苏金妹,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跃霞,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李小根与被告李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根的委托代理人苏金妹、被告李跃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根诉称,被告李跃霞分两次从原告李小根处借款,共借本金12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原告李小根资金紧张,多次向被告李跃霞催要,被告李跃霞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状贵院,望依法判令:被告李跃霞偿还原告李小根借款本金125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李跃霞承担。被告李跃霞辩称,对原告李小根起诉的内容没有异议,已经偿还了9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被告李跃霞向原告李小根借款25000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李跃霞向原告李小根借款100000元。共计借款125000元。上述借款双方约定由被告李跃霞按月利率15‰向原告李小根支付利息。被告李跃霞向原告李小根出具借条两张。被告李跃霞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李小根支付利息9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跃霞向原告李小根借款1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小根要求被告李跃霞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期间被告李跃霞向原告李小根所支付的9000元利息应在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跃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小根现金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跃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小根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上述结算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李跃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