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52号原告崔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于晓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杨永龙审判员 赵丹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星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