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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52号原告崔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于晓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杨永龙审判员 赵丹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星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