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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丁传林与卜开峰、卜从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卜开峰,卜从兵,丁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卜开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卜从兵,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9********,住洪泽县高良涧镇邓码社区居委会季庄组**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丁传林。再审申请人卜开峰因与被申请人丁传林及一审被告卜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2)泽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卜开峰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开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小波审判员  胥福元审判员  袁昕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