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管家宽与被申请人张三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家宽,张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财保3-1号申请人管家宽。被申请人张三云。申请人管家宽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三云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俊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其所有的黄石市庙儿嘴168号房产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管家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三云银行账户上的资金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管家宽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