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77号原告张某,男,住陕西永寿县监军镇。被告李某某,男,住陕西永寿县新永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严永锋代理审判员 王军军人民陪审员 丁兆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