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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77号原告张某,男,住陕西永寿县监军镇。被告李某某,男,住陕西永寿县新永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严永锋代理审判员  王军军人民陪审员  丁兆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