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杨晓东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85号罪犯杨晓东,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甬鄞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浙甬刑执字第19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浙甬刑执字第24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新同出庭履行职务,宁波市黄湖监狱指派警官叶茂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定,罪犯杨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庭审中,罪犯杨晓东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晓东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杨晓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请本院依法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半年度表扬、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孙 灵二〇一六年���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