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莉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莉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06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莉薇。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莉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