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万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3号原告万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7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董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亚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