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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万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3号原告万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7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董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亚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