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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3180号原告彭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礼东人民陪审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肖建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