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特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283号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升,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吴小娟,女,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云南特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银河片区嘉年华花园A幢3层814室。法定代表人陆黎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特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