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建和与被执行人王建平、王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和,王建平,王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武建和,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建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武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武建和与被执行人王建平、王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建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平、王武阳履行给付50.0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平、王武阳于2016年2月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