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王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王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082号原告李志军,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福平,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王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