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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严肃与朱正和、邓衍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肃,朱正和,邓衍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4189号原告:严肃,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朱正和,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邓衍夫,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原告严肃诉被告朱正和、邓衍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肃于2015年12月7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均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肃、被告朱正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衍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肃诉称:原被告均是朋友关系,2012年7月,被告朱正和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由被告邓衍夫担保,并出具书面借款担保手续。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拒绝清偿本金及尚未支付的17个月利息。现请求判决被告朱正和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4000元并判决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朱正和辩称:对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我已经偿还了一些利息,剩下没有17个月利息这么多。邓衍夫没有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严肃和被告朱正和、邓衍夫系朋友关系。朱正和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2月7日向严肃借款20万元。至2014年7月7日,双方又重新更换借条,借款本金仍然是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期限5个月,并由邓衍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朱正和于2014年5月5日、2014年7月6日、2014年10月24日分三笔向严肃支付2万元、2.5万元、2万元。因朱正和多次向严肃借款并出具多张借条,双方对偿还利息数额发生争议,原告严肃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严肃和被告朱正和对借款20万元没有争议,对于20万元借款被告朱正和应当偿还。对于借款利息,严肃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7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朱正和提出已偿还3笔利息,原告严肃予以否认,认为该3笔款项不是朱正和偿还本案借款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严肃和被告朱正和发生多笔借款,朱正和支付的此3笔款项并没有明确是偿还哪笔借款。因该3笔借款中,2014年5月5日支付的2万元和2014年7月6日支付的2.5万元均发生在本案所涉及的借据之前,因此,该2笔款项不能视为对本案所涉借款利息的清偿。但对于朱正和于2014年10月24日支付的2万元,该笔款项发生在本案所涉及的朱正和向严肃借款之后,因此该笔款项可视为对借款利息的支付,上述2万元应从朱正和应付利息中扣除。被告邓衍夫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朱正和的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正和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严肃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朱正和已支付的2万元应予以扣除)。二、被告邓衍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被告朱正和、邓衍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乐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