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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阎家明与华润(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489号原告阎家明,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华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唐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宸歆,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家明诉被告华润(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阎家明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