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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安冬与侯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冬,侯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791号原告:安冬,居民。被告:侯永平,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冬诉被告侯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永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冬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安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