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安冬与侯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冬,侯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791号原告:安冬,居民。被告:侯永平,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冬诉被告侯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永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冬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安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