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明,刘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418号原告王玉明。被告刘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明诉被告刘福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福军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福军所有的方子木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