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艺与翟文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5月31日生,汉族,济南市历下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庆隽,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肿瘤医院职工,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翟永贵,男,1961年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肿瘤医院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宋金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译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庆隽,被告翟某某、被告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翟永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金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均为残障人士,且均已达晚婚年龄,虽名义上是经人介绍实则为双方父母包办,于2012年5月相识,后在被告父母极力催促下于同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23日,经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生殖医学科检测,被告翟某某不具备生育能力且其智力障碍具有遗传倾向不建议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双方文化程度相差悬殊且被告有智力障碍无法正常沟通交流,一直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不具备生育能力,使原告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一线希望彻底破灭,已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6000元。被告翟某某辩称,全部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的存款由原告实际控制,被告对存款数额并不知情。但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和支出估算,共同财产应远多于原告诉称的26000元。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刘某系肢体三级残疾,被告翟某某系智力三级残疾。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一般。双方于2012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生育子女及其他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李捷认为与被告邵兴厚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邵兴厚其同意离婚。现原告刘某认为与被告翟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翟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刘某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为:银行存款1万元,债权15000元,被告父母因买房向原、被告借款15000元。,被告翟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处,婚后一直对外出租,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翟某某对原告刘某主张的存款情况不予认可。被告翟某某主张,婚后被告翟某某的工资卡由原告保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支出15万余元。双方婚后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且无子女抚养,如此大额的钱款支出,原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对此,被告提交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单一份。被告申请��院调取原告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经调查,原告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349099988830111685账户内于2015年2月25日转账开户定期存款117385.59元,到期日为2018年2月25日,后于2015年8月29日支取117385.59元及利息211.13元。2015年12月4日,原告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23200100938475内存入1万元,于2015年12月14日全部支取。被告翟某某对原告主张的15000元债权不予认可。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收益,被告翟某某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对外出租每月租金1000元,该房产由被告父母进行管理,因原、被告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所收取的租金全部用于日常的生活开支。原告刘某主张,被告翟某某的工资收入除了日常开销外,大部分用来给原告治疗宫颈糜烂及胃窦炎,另外双方为了生孩子,到医院检查的支出一部分款项花销。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内的11万余元存款��系原告父亲于2012年3月29日、11月8日分别取款8万元和2万元,共计10万元赠与原告的嫁妆礼金。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存入自己的账户内,当时存了三年定期,到期后于2015年2月25日又转存三年定期,但因其父母去美国看望其姐姐,在未到期的情况下其将上述款项取出给了其父母。原告主张,其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内的1万元,系参加山东省残疾人运动会获得的奖金,应属于其个人财产,2015年12月14日取出后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截止2015年12月22日,原告自称还剩余8000余元现金。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残疾证、结婚证、银行账户明细单、医院检查报告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在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进行���效的沟通,矛盾未能及时化解,从而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现原告刘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翟某某表示同意离婚,证明双方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刘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的债权15000元、租金收益,及被告主张的工资收入15万余元,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上述财产现实存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支取的存款117385.59元及利息211.13元,上述款项来源于原、被告结婚时,原告父亲赠与的婚嫁礼金1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该款系且在原、被告婚后存入原告的账户内,该笔款项应作为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在本案立案前两日将上述款项全部取出,并称该款项已交给其父母用于出国探亲使用,对此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该部分款项的处理经过了被告的同意,且没有合理的去向说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该部分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被告间予以分割。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支取的1万元,根据其本人陈述系原告参加山东省残疾人运动会获得的奖金,该奖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称该款项已部分用于日常购物生活开销,尚存8000元余元现金,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予以采信,扣除其日常生活开销,本院酌定剩余现存的87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综上,上述夫妻共同存款共计124596125596.72元,因上述存款已被原告刘某支取,由其实际控制,因此本院将上述款项判归其原告所有,原告刘某应向被告翟某某支付相应补偿款6229862798.36元。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24596125596.72元归原告刘某所有。三、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翟某某财产补偿款6229862798.36元。四、驳回原告刘某及被告翟某某、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李捷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为:1、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五区16号楼1单元11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1115**号),登记在被告邵兴厚名下。原告称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并举行完婚礼后,其给了被告35万元,用于向陈文深购买涉案房屋,35万元来源于其个人的存款及结婚礼金,且被告刚离婚,在被告与其前妻的离婚判决中,被告只分得1万元财产,没有能力购买房屋。该房产于2005年5月26日购买,35万元用于办理房屋过户和更名手续,剩余房款56万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贷款于2015年4月还清。该房屋附带温室花房两个。2、车牌号为鲁A5U5**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于2006年1月购买,登记在被告邵兴厚名下,现由被告使用。3、家具、家电有:香港荷比先生品牌藤制三人沙发一个、双人沙发一个、贵妃榻一个、配套方形茶几一个、多功能酒柜一个、长方形餐桌一个、椅子六把、书报架一个、带抽屉落地电话一个。主卧皮质床头双方床一张,四门衣柜一个,书柜一个,鸡翅木形多宝架一个。TCL电视机一台,松下音响一套,海尔儿童洗衣机一台,亚都空气净化器一台,海尔双方开门冰箱一台,微波炉一台。红木家具一套,包括书桌一张、椅子一把,书柜二个。被告邵兴厚对原告李捷的上述财产主张不予认可。其主张:1、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五区16号楼1单元1102室房产一处,系被告���用陈文深的名义,于2003年5月签署各种按揭贷款手续并交纳首付款后取得,2004年1月入住,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对此被告提交公证书、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还贷存折、借用名称协议、业主入住验房表、装修管理协议、更名手续费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另外,被告邵兴厚申请法院调取了其向银行还贷的明细及还款凭证。被告邵兴厚主张,购房款共计877233元,首付款267233元,分三次交纳,分别是2003年3月31日、2003年4月7日、2004年1月7日。2003年5月8日其用陈文深的名义贷款61万元,结婚登记前截止2005年4月19日还贷115000元,结婚登记后自2005年5月至2015年4月偿还本息595000元。2015年3月其向他人借款20万元将剩余贷款本息20万元一次性还清。银行于每月23日扣款,每月还款金额在5000元上下浮动。关于涉案房产的现价值,原、��告均认可为180万元。2、被告邵兴厚认可车牌号为鲁A5U5**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认可现价值为5万元,该车归被告邵兴厚所有,被告邵兴厚支付给原告补偿款25000元。3、被告邵兴厚主张夫妻共有的家具家电为:TCL电视机一台,松下音响一套,海尔儿童洗衣机一台,亚都空气净化器一台,微波炉一台。京东大亨写字台一个、上海文人五门衣橱一个、书柜一个、小虎第一鞋橱两个、香港荷比先生贵妃榻一个、书报几一个、电话架一个、酒柜一个、项架一个。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家具家电,被告邵兴厚提交购物发票一宗,证实其他家具家电系结婚登记前其个人出资购买,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原告李捷主张所有家具家电现价值为4万元,当时都是原、被告共同购买,对此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原、被告均认可的属于夫妻共有的家具家电,原告主张现价值共计1万元,要求被告邵兴厚支付给其补偿款5000元。被告邵兴厚主张不要家具家电,要求原告支付给其补偿款。4、被告邵兴厚主张红木家具系其同学刘传江于2015年6月购买,暂时放置在其家中的财产,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交买卖合同予以证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要求法院先处理离婚问题,针对红木家具的权属争议,其在证据充分之后另案主张。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出生证明、房产证、公证书、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还贷存折、借用名称协议、业主入住验房表、装修管理协议、更名手续费收据、银行交易流水、还款凭证、购物合同、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在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矛盾未能及时化解,从而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现原告李捷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邵兴厚表示同意离婚,证明双方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李捷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之子邵浩宸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儿子邵浩宸,本院认为,邵浩宸一直随原告李捷生活,生活环境已相对稳定,由原告李捷抚养儿子较为适宜。被告邵兴厚作为邵浩宸的父亲,应当按月支付给邵浩宸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院酌定被告邵兴厚每月支付给邵浩宸200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原告李捷要求被告邵兴厚一次性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5万元,于法无据,���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捷主张分割的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五区16号楼1单元1102室房产,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邵兴厚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结合本院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和部分还款凭证,能够认定该房产系被告邵兴厚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置的,应属于被告邵兴厚个人所有的财产。但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被告邵兴厚应当对原告李捷进行补偿。涉案房产房款为877233元,首付款267233元,按揭贷款61万元。婚前被告偿还本息115000元,婚后原、被告共同偿还本息595000元。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产西安价值为180万元,故被告邵兴厚应补偿给原告李捷547975.75元(595000元÷977233元=0.6088×180万=1095951.5元÷2=547975.75元)。关于夫妻共有的车牌号为鲁A5U5**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原、被��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具家电,原、被告均认可的财产为TCL电视机一台,松下音响一套,海尔儿童洗衣机一台,亚都空气净化器一台,微波炉一台。京东大亨写字台一个、上海文人五门衣橱一个、书柜一个、小虎第一鞋橱两个、香港荷比先生贵妃榻一个、书报几一个、电话架一个、酒柜一个、项架一个。上述财产现放置于被告邵兴厚处,从财产使用的便捷性和实用性考虑,上述财产归被告邵兴厚所有较为适宜,被告邵兴厚应对原告进行相应补偿,原告李捷主张上述财产现价值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邵兴厚应支付给原告李捷财产补偿款5000元。关于原告李捷主张的其他家具家电,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主张分割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捷与被告邵兴厚离婚。二、原、被告之子邵浩宸随原告李捷生活,被告邵兴厚每月支付给邵浩宸抚养费2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6起至邵浩宸独立生活之日止,邵兴厚邵兴厚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三、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五区16号楼1单元11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1115**号),归被告邵兴厚所有。四、被告邵兴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捷财产补偿款547975.75元。五、车牌号为鲁A5U5**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归被告邵兴厚所有。六、被告邵兴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捷财产补偿款25000元。七、现放置于被告邵兴厚处的TCL电视机一台,松下音响一套,海尔儿童洗衣机一台,亚都空气净化器一台,微波炉一台。京东大亨写字台一个、上海文人五门衣橱一个、书柜一个、小虎第一鞋橱两个、香港荷比先生贵妃榻一个、书报几一个、电话架一个、酒柜一个、项架一个,归被告邵兴厚所有。八、被告邵兴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捷财产补偿款5000元。九、驳回原告李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被告翟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译文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小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