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二破(预)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豫中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泉州永峰纺织有限公司等与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豫中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泉州永峰纺织有限公司,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骏华制衣厂,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二破(预)字第2、3、6、7号申请人:广州市豫中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炭步商业中心B栋B1商铺。负责人:杨本光,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谢虹,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泉州永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富民皮料市场B区999号。法定代表人:黄玉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墩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浪网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培根。委托代理人:刘柱辉、何璟珊,均系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骏华制衣厂。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麻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长乾,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彬,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徐窝对,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斗山镇富城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悦平。委托代理人:郭伟球,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债务人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广州市豫中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泉州永峰纺织有限公司、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骏华制衣厂分别向本院申请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豫中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泉州永峰纺织有限公司、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骏华制衣厂作为债权人申请对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为证明其债权的真实性提供了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等证据为证,已初步证明广州市豫中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泉州永峰纺织有限公司、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骏华制衣厂对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且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广州市豫中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泉州永峰纺织有限公司、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骏华制衣厂申请对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广州市豫中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泉州永峰纺织有限公司、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骏华制衣厂申请债务人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审 判 长 蔡镇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