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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艳利与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利,李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380号原告张艳利。被告李强。原告张艳利与被告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艳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