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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陆年生与柏运江、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年生,柏运江,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973号原告:陆年生,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姜孝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晴晴,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运江,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玉玲,女,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年生诉被告柏运江、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柏运江、王玉玲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柏运江、王玉玲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陆年生提供担保的本人名下位于合肥市皖江路19号金悦领地花园2幢商105/105上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之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晓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111民初973号原告:陆年生,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166号包河花园E区18幢404室,身份证号码340111198502042032。委托代理人:姜孝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晴晴,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运江,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苑小区E区4幢301室,身份证号码340111198405132036。被告:王玉玲,女,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苑小区E区4幢301室,身份证号340122197703164081。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年生诉被告柏运江、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柏运江、王玉玲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柏运江、王玉玲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陆年生提供担保的本人名下位于合肥市皖江路19号金悦领地花园2幢商105/105上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之悦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罗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