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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福贵拐卖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58号罪犯刘福贵,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泰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刘福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1年7月15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83.9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福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福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