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徐尚武、李林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徐尚武,李林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行长。被执行人:徐尚武。被执行人:李林洁。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尚武、李林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46877.1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5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