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陶叶红、吴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陶叶红,吴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356-1号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一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陶叶红,女,汉族,住芜湖市。被告:吴琼,女,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叶红、吴琼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陶叶红、吴琼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叶红、吴琼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俊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 晓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