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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陶叶红、吴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陶叶红,吴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356-1号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一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陶叶红,女,汉族,住芜湖市。被告:吴琼,女,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叶红、吴琼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陶叶红、吴琼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叶红、吴琼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俊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     晓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