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王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瑞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