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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王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瑞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