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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项志全与范松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志全,范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项志全,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范松祥,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狮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松祥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