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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多A米走私、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多A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刑更1733号 罪犯多A米,女,1959年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缅甸景栋当阳拉姆,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普中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多A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多A米的量刑部分,改判为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172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303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多A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多A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犯、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多A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多A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32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