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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刑初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刑初第5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人员,家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清远市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的家中及源潭镇晋勇轮胎厂内,接受刘某、袁某、李某洲等22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其中2015年第81-93期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611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物证:记录本1本、纸条5张,书证:证据保全清单,证人刘某、袁某、李某洲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1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文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