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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宋立伟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95号罪犯宋立伟,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宋立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已缴纳)。2014年1月14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宋立伟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宋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稳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49.8分,获得记功、嘉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立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