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西安益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益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907号原告西安益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鑫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大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委会。委托代理人高肖、陈卫民,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益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益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益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5元,减半由原告自愿承担8357.5元。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