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方新与刘志勇、胡杏梅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新,刘志勇,胡杏梅,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财保4号申请人方新,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刘志勇,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胡杏梅,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北桥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董事长。据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刘志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4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分别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款利率及违约责任等。被申请人胡杏梅、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仅偿还部分借款,余款本金7804479元及利息一直拖欠未还。现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申请人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勇、胡杏梅、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35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勇、胡杏梅、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35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