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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书碧与曾家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书碧,曾家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716号原告江书碧,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王兴华,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家禄,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书碧与被告曾家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江书碧于2016年1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家禄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江书碧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书碧撤回对被告曾家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江书碧承担。审判长 于 永 红审判员 群  英审判员 索朗普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达瓦平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