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当阳市林虹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8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端直街24号。法定代表人黄赤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当阳市林虹幼儿园,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66号。负责人林晓红。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当阳市人社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当人社监罚(2015)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当阳市林虹幼儿园应当缴纳的罚款20000元。经审查,2015年3月20日,当阳市人社局向当阳市林虹幼儿园送达当人社监询(2015)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对该幼儿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进行调查。当阳市林虹幼儿园未按上述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对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进行说明。2015年3月31日,当阳市人社局作出当人社监令(2015)1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当阳市林虹幼儿园于2015年4月3日前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该文书于2015年3月31日送达。因当阳市林虹幼儿园拒绝执行当人社监令(2015)1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当阳市人社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当人社监罚(2015)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阳市林虹幼儿园罚款20000元。当阳市人社局将该文书于2015年4月20日张贴在当阳市林虹幼儿园门前,并于2015年5月6日在《三峡日报》向当阳市林虹幼儿园公告送达。当阳市林虹幼儿园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当人社监罚(2015)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该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当人社监罚(2015)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红兵审 判 员 雍少波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狄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