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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5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刘临庆,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皋兰县。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底到2015年初,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张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兰州市安宁区黄家滩“某某聚”农家乐、黄家滩“某某苑”农家乐、沙井驿南坡坪一农家乐、“某某佳苑”租用的住宅内、永登县树屏镇“某某阁”酒店等地采取“某某半”的方式多次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组织赌博。由被告人马某某事先选择好时间、地点后再给郭某某(主要负责发牌)、张某某(负责抽头)等人具体安排分工,并提供扑克牌、发牌机等赌具,负责联系赌客。在此期间马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七十万元左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1.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朱某某、董某某、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罗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均表示承认,未提出辩解意见。并当庭自愿认罪。马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到2015年初,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张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兰州市安宁区黄家滩“某某聚”农家乐、黄家滩“某某苑”农家乐、沙井驿南坡坪一农家乐、“某某佳苑”租用的住宅内、永登县树屏镇“某某阁”酒店等地采取“某某半”的方式多次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组织赌博。由被告人马某某事先选择好时间、地点后再给郭某某(主要负责发牌)、张某某(负责抽头)等人具体安排分工,并提供扑克牌、发牌机等赌具,负责联系赌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朱某某、董某某、柳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证言、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罗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冯 方代理审判员  谢东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