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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张怀芬与萨仁、哈斯额尔德尼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芬,萨仁,哈斯额尔德尼,阿拉腾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784号申请执行人张怀芬,女,汉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萨仁,女,蒙古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哈斯额尔德尼,男,蒙古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阿拉腾其木格,女,蒙古族,身份证号:×××我院(2012)乌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经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本院(2012)乌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巴图贺希格审 判 员 哈斯 达来代理审判员 郑 玉 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