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丹与马炜抚育费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马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汕头居民委民安街248号。被执行人:马炜,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大甸子居民委,身份证号210212197102070112。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马炜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大连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波涛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郝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