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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27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蕊,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11月9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董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