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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新疆经济报社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经济报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258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经济报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晏某某,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经济报社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来某,该局局长。新疆经济报社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责令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证号为2013340167的房产证分证,分出69.95㎡。二、将新疆天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号附3号天海小区14栋2单元401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新疆经济报社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戴留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