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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6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茅健、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茅健,张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6305号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46630932),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长江路365号。代表人:姜广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健,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张霞,女,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茅健、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袁嘉璐 微信公众号“”